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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点带面 共用共建——开原法院深度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综述
日期:2024年06月17日    来源:网络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院推出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自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案例库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并于2024年5月7日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开原法院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最高院、辽宁高院及铁岭中院相关工作要求,推出开原法院“3333”深度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举措,即确定3个一体化推进方向,包括检索使用与入库建设一体化推进、法院与社会共用共建一体化推进、司法能力提升与治理能力提升一体化推进,并细化落实为全流程9个“必选项”,具体包括统一裁判尺度的3个规定动作(合议评查必选项、业务学习必选项、绩效考核必选项)和立足提质增效的3个自选动作(立案告知必选项、庭审问询必选项、判后答疑必选项);以及促进诉源治理的3个扩展动作(多元解纷必选项、诉前调解必选项、普法宣传必选项),充分发挥案例库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作用,深入挖掘案例库深化诉源治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关注期待的特别功能,以点带面,贯通落实能动司法,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

  2024年5月31日,经过前期调研,开原法院党组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决定推出开原法院“3333”深度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举措,对如何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6月2日,联合司法局召开“深度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进会”,邀请开原市内4家律师事务所代表进行座谈。会上详细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新规和开原法院与社会共用共建一体化推进目标,重点介绍了开原法院“3333”具体工作举措,特别介绍律协、律所、律师作为社会力量可推荐案件入库相关规定,欢迎、鼓励和推荐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积极使用、建设案例库,力求在“共建”中填补社会推荐入库空白,以“高水平代理”推进“高标准办案”。同时,向司法局、律师代表介绍开原法院深挖案例库在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经验做法,倡导在“共用”中监督法院工作,共同扛起提高司法水平,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基层治理的社会责任。与会人员建言献策,又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全面应用。

  按照《规程》要求,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必须检索案例库,案件提交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时,要把案例库有无类案、是否参照类案作为汇报必选项。在评查案件时,要将是否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如应检索未检索或未准确检索,应视情节予以定性并追责。

  按照《规程》要求,要求法官参加入库案例检索使用等培训。各业务部门将已入库案例作为业务培训必有内容,如执行局将233篇入库案例汇编成册,并有专人负责定期增补,要求执行法官作为“手边书”“案头书”自主学习,每周局务会最后一项议程要进行案例库集体学习交流,把对案例库的使用,由“用时检索”变为“平时学习”,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电脑、人脑同时搜索,切实提升司法业务水平和能力。

  截至目前,开原市人民法院有1件刑事案件入选案例库参考案例,成为铁岭地区“1号”入选案例库的案例。为延续这份荣誉,按照《规程》要求,推出“精品案例”工作,并将案例库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一是选精品,通过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和日常审判,积极留意发现精品案例,通过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开展撰写、上报 工作,把好案例“选取”关;二是育人才,深化法官及助理的“司法匠心”培养,在院内开展“案例写作大赛”,将各部门撰写的案例进行比拼,评选出优质案例和优秀写手,不断提升案例撰写水平,落实以匠心铸精品。三是提质量,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解决老百姓的烦心事、忧心事,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去办好案、办铁案,以细推敲、求极致的态度进行裁判说理,用高质量办案的“一桶水”,获得高质量案例的“一瓢水”。

  多举措鼓励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立案时检索案例库并与起诉材料一并提交。一是有效告知,要求立案窗口必须向当事人及代理人送达《人民法院案例库使用告知书》,并进行口头告知。二是积极宣传,在诉讼服务大厅醒目位置放置案例库使用指南宣传板,在导诉台放置宣传册,并有专人进行介绍和指导,供群众现场了解、学习如何使用案例库。三是便捷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放置专门检索案例库的电脑和打印机,方便群众现场检索、现场打印、现场提交;同时,将常见案由案例汇编成册,制作成导诉材料放置在导诉台和各调解室,群众如在汇编中翻阅到相似案例可直接复印、提交,确保立案“最多跑一次”。在开原法院公众号“诉讼服务”菜单中直接链接人民法院案例库,轻松实现线上检索。四是提升效率,在繁简分流时,立案材料中有当事人或代理人检索到案例的,优先适用速裁程序;不符合速裁条件的,亦要求法官立即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缩短案件审限、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等共赢效果。

  《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据此,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是否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否有入库类似案例提交”作为必问项,变被动为主动,鼓励和促进当事人(代理人)检索案例库,将裁判者“自己查”变成当事人(代理人)“一起查”,使法官合议评议案件及裁判说理时必须审慎考量是否参引相关案例,必须对参引与否予以回应。推动法院与社会共用,不仅是帮助法官检索,更是监督和完善法官检索,提升检索的命中率和准确度,从而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量。

  如参引相关案例进行裁判的,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必须进行说明,并在判后答疑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及释明参引案例及《规程》规定,化解当事人疑虑。同时,要求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依照《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参引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从而使当事人能够预判上诉结果,将裁判文书说理从“法官懂”变成“谁都懂”,将判后答疑效果从“不满不服”变成“胜败皆服”,从“服判息诉”变成“自动履行”,并执源治理、访源治理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以法院(人民法庭)为推广主体,扩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范围,突出共用共建,指导四所利用案例库就地化解矛盾,弥补法院外调解力量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等不足,使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多元解纷的“能量源”。

  将常见案由案例汇编成册,制作成导诉材料放置在导诉台和各调解室,诉前调解工作室均可在线检索案例库,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熟练使用。一是成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库”,与搭对法官将导诉材料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常态化学习,以案学法,增强业务能力水平;同时以互动交流为学习模式,定期组织调解员集体就典型案例谈认识,谈体会。二是成为诉前调解的“好帮手”,调解员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如遇类似入库案例案件,可直接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及释明参引案例及《规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依照《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参引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从而使当事人能够预判裁判结果,诉前化解矛盾。

  案例是最生动的普法素材。案例库对社会开放,本身即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强化自我保护。一些被社会公众广为关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例已被收录入库,深入挖掘这些常见于百姓身边的已入库案例,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以更具体鲜活的方式向人民群众传递法律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指引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让人民群众更真切感受到法治对护航美好生活的重大作用和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智慧的“宝库”,如何深挖这款“法治产品”的全部功能,从而实现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法治建设,对我们落实、落细、落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提出更高的要求。开原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意识,切实把深度应用案例库、创造精品案例入库作为总结执法办案经验、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发挥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价值,努力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原标题:《以点带面 共用共建——开原法院深度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综述》